{"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1-01-10-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1-01-10-修正","順序":6,"條號":"第三條之一","內容":"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1-01-10-修正:6","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增列第二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刪除本條有關合夥人或資本主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9-05-0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