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1-01-10-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1-01-10-修正","順序":72,"條號":"第四十三條之二","內容":"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n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n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1-01-10-修正:7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