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1-10-25-修正:13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1-10-25-修正","順序":135,"條號":"第八十三條之一","內容":"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n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1-10-25-修正:135","立法理由":"為加強稽徵，有效調查逃漏稅案件，對於涉有重大逃漏稅嫌疑者，在實務上有必要就其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加以調查，並據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惟為免浮濫並使執行有所依據起見，爰增訂應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並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違法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以資因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2-12-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