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1-10-25-修正:17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1-10-25-修正","順序":172,"條號":"第一百零七條","內容":"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n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1-10-25-修正:172","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金額，配合第六條規定之貨幣單位變更，由國幣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之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9-12-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