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1-10-25-修正:18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1-10-25-修正","順序":181,"條號":"第一百十一條之一","內容":"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n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n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1-10-25-修正:181","立法理由":"一、按信託係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如短計受益人之所得額、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未依規定比例計算受益人所得額，或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本法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憑單者，將使稽徵機關無法掌握受益人之課稅資料，影響渠等之納稅義務。\n　　二、由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兼負信託法之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之責任，並負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相關文件之義務，為掌握稅源及公平課稅，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七號解釋，並參照第一百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通知仍不補報或填發者，按所給付之金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其最高處罰金額為最低處罰金額之三十倍，並考量本條各項最低處罰金額較上開條文規定之最低處罰金額為高，爰以最低處罰金額一萬五千元之二十倍，訂定最高處罰金額為三十萬元。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9-05-0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