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1-10-25-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1-10-25-修正","順序":68,"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1-10-25-修正:68","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原則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已有規定，故予刪除。\n　　配合第三條第三項之修正，將原「分支機構」改為「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