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1-12-14-修正:13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1-12-14-修正","順序":130,"條號":"第八十條","內容":"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n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n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n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1-12-14-修正:13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稽徵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如在該標準以上，依第三項前段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但尚非指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稽徵機關仍得依法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為利稽徵查核並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三項，增訂但書規定，俾資遵循。\n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9-05-0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