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2-07-25-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2-07-25-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七十三條之一","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2-07-25-修正:122","立法理由":"為配合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之業務，由放款擴增為授信，爰將現行條文「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收入」，俾就其辦理境內業務部分之所得，依法課稅。又為簡化稽徵程序，對其應依法課稅部分，規定由各該分行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8-05-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