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2-07-25-修正:16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2-07-25-修正","順序":165,"條號":"第一百零二條之一","內容":"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n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除屬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n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2-07-25-修正:165","立法理由":"一、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依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申報稽徵機關，旨在及時正確蒐集課稅資料，俾利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另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並運用該等憑單所得資料，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下稱春節假期）共放假四日。由於春節假期多發生在一月或二月，部分業者反映，倘春節假期在一月，恐因工作日減少而影響其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之正確性。鑑於免扣繳憑單資料係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稅額試算服務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作業所需，為避免該等資料正確性不足，影響利用該二項服務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每年一月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情形，延長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長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止。\n　　二、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1-12-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