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2-11-20-修正:14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2-11-20-修正","順序":148,"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n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n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2-11-20-修正:148","立法理由":"一、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依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申報稽徵機關，旨在及時正確蒐集課稅資料，俾利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另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並運用該等憑單所得資料，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下稱春節假期）共放假四日。由於春節假期多發生在一月或二月，部分業者反映，倘春節假期在一月，恐因工作日減少而影響其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之正確性。鑑於免扣繳憑單資料係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稅額試算服務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作業所需，為避免該等資料正確性不足，影響利用該二項服務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每年一月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情形，延長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長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止。\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1-12-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