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2-11-20-修正:17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2-11-20-修正","順序":170,"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n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n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n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2-11-20-修正:170","立法理由":"文字修正，俾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2-12-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