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3-06-25-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3-06-25-修正","順序":31,"條號":"第十四條之三","內容":"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3-06-25-修正:3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鑑於個人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之計算，與歸屬之所得人、所得類別、申報門檻、盈虧互抵、扣除金額及其他減除項目與稅率等規定相關。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前開規定或利用課稅身分轉換，以資金或股權移轉等方式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爰參酌第六十六條之八，規定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構成短漏報所得額或稅額者，並依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以維租稅公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2-07-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