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3-12-24-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3-12-24-修正","順序":11,"條號":"第四條之一","內容":"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n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n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3-12-24-修正:11","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2-07-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