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3-12-24-修正:12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3-12-24-修正","順序":126,"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n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3-12-24-修正:126","立法理由":"一、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扣繳憑單，稽徵機關並據以建檔，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故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再檢附上開憑單資料。\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6-05-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