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3-12-24-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3-12-24-修正","順序":60,"條號":"第三十一條之一","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3-12-24-修正:60","立法理由":"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已送請審議之獎勵投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亦同，為免相互紛歧，本條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0-12-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