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4-05-16-修正:20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4-05-16-修正","順序":204,"條號":"第一百二十六條","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4-05-16-修正:204","立法理由":"一、本次修正第六十六條之四、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涉及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爰於第二項增訂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爰增訂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n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