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4-05-16-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4-05-16-修正","順序":77,"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n　　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得就其增加原有價值或效能之部份，加入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4-05-16-修正: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