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4-12-26-修正:13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4-12-26-修正","順序":130,"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n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4-12-26-修正:130","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該等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並以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n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4-05-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