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4-12-26-修正:14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4-12-26-修正","順序":140,"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4-12-26-修正:1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