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5-01-06-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5-01-06-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條","內容":"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n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n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n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n　　三、經常為其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5-01-06-修正: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