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2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5-06-05-修正","順序":121,"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n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n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2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基於簡政便民，增訂第二項明定營利事業已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繳納予國庫，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作業。\n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9-05-0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