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4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5-06-05-修正","順序":146,"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n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46","立法理由":"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一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另第三項規定五日似嫌過短經修正為七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