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8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5-06-05-修正","順序":187,"條號":"第一百零八條之二","內容":"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n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8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規定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辦理申報應處之行為罰。\n　　三、參照現行條文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個人短漏報或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處之漏稅罰。另如涉及以詐術或不當方法逃漏稅捐等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科以刑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