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9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5-06-05-修正","順序":191,"條號":"第一百十條之二","內容":"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n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9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避免營利事業申報不實，影響稅收及納稅風氣，爰參照第一百十條規定，明定申報不實之處罰。以利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7-12-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