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9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5-06-05-修正","順序":196,"條號":"第一百十四條","內容":"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n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n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n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5-06-05-修正:196","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n　　二、按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則國庫稅源將無法掌握，影響國家資金調度，基於扣繳制度之貫徹及公共利益所需，並考量個案之違章事實情形不一，不宜逕採劃一之處罰方式，爰修正第一款處罰倍數為一倍以下或三倍以下，以利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調整其罰度。\n　　三、按扣繳義務人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則國庫稅源將無法掌握，影響國家資金調度，基於扣繳制度之貫徹及公共利益所需，並考量個案之違章事實情形不一，不宜逕採劃一之處罰方式，爰修正第二款處罰倍數為三倍以下，以利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調整其罰度。\n　　四、第三款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9-05-0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