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7-05-26-修正:11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7-05-26-修正","順序":118,"條號":"第六十六條之七","內容":"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另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7-05-26-修正:11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避免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爰以明定。至於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盈餘之計算及稅額扣抵，另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辦理，爰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7-12-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