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9-07-01-修正:13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9-07-01-修正","順序":137,"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n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9-07-01-修正:13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考量公司、合作社外之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亦得分配股利或盈餘，爰修正第二項，將其他法人納入規範，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8-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