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9-07-01-修正:14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9-07-01-修正","順序":144,"條號":"第八十一條","內容":"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n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n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n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n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n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9-07-01-修正:14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現行綜合所得稅每年結算申報案件超過五百萬件，考量國庫經費負擔，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及稽徵作業簡便，爰增訂第三項，對於申報案件經查核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一)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二)經查核結果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三)經查核結果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1-01-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