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19-07-01-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19-07-01-修正","順序":22,"條號":"第七條","內容":"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n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n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n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n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n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n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法條編號":"01513:01513:2019-07-01-修正:22","立法理由":"一、將第二款所定劃分之標準由有居所滿一年改為課稅年度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資明確。\n　　二、第三項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列舉規定改為概括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