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1-04-09-修正:13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1-04-09-修正","順序":139,"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n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n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n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1-04-09-修正:139","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將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n　　二、兩稅合一制度自八十七年度實施後，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所得原則上係由稽徵機關直接核定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如採查帳核實認定者，其得採用簡易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惟依歷年結算申報統計資料，僅有少數小規模營利事業使用簡易申報書（以九十六年度為例，僅有五十七家，且部分屬一般申報案件誤用簡易申報書），基於簡化稽徵作業，降低成本之考量，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小規模營利事業適用之簡易申報書相關規定。未來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欲辦理結算申報者，可使用普通申報書辦理申報。\n　　三、上開申報書格式之修正，或將影響部分納稅義務人以往使用簡易申報書之習慣，將於修正通過後，責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及輔導，以協助原適用簡易申報書之納稅義務人順利辦理申報。\n　　四、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9-05-0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