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1-04-09-修正:18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1-04-09-修正","順序":185,"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股利或盈餘。\n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n　　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n　　四、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1-04-09-修正:185","立法理由":"一、原第一款已於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刪除，其款次已無保留必要，爰將原第二款移列第一款，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增訂其他法人之負責人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單申報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之規定予以修正。\n　　二、原第三款至第五款款次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四款，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8-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