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1-04-09-修正:20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1-04-09-修正","順序":200,"條號":"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1-04-09-修正:200","立法理由":"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未依修正前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設置及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查獲者，仍應按違反該等條文，依本條規定處罰，爰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另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設置或記載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滿仍未依規定辦理者，明定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辦理為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8-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