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1-04-09-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1-04-09-修正","順序":6,"條號":"第三條之一","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1-04-09-修正:6","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依國際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改革趨勢，原採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芬蘭、挪威、土耳其、英國及西班牙等，近年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或上開兩法擇一或併同適用之方法課稅。\n　　三、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參考前開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營利事業之股東、社員或出資者因投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其計算應納稅額方式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以下簡稱二擇一制度），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再併同盈餘分配予其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扣抵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爰刪除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8-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