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3-12-19-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3-12-19-修正","順序":53,"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n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3-12-19-修正: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