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4-07-15-修正:13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4-07-15-修正","順序":134,"條號":"第七十三條之二","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4-07-15-修正:13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並考量我國自九十九年度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加計就源扣繳稅款之總稅負無較本國居住者稅負為高之情形，無須再提供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加徵百分之十稅額部分得半數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爰予刪除。\n　　三、又考量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之稅額係落後二年申報，一百零五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稅額係於一百零七年五月繳納，若一百零七年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稅款即不得抵繳，將影響渠等權益，爰於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明本條刪除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俾內外資股東依股利課稅新制繳納稅款之時點趨於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8-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