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4-07-15-修正:16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4-07-15-修正","順序":160,"條號":"第九十二條之一","內容":"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4-07-15-修正:160","立法理由":"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依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申報稽徵機關，旨在及時正確蒐集課稅資料，俾利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另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並運用該等憑單所得資料，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下稱春節假期）共放假四日。由於春節假期多發生在一月或二月，部分業者反映，倘春節假期在一月，恐因工作日減少而影響其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之正確性。鑑於免扣繳憑單資料係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稅額試算服務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作業所需，為避免該等資料正確性不足，影響利用該二項服務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爰增訂每年一月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情形，延長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長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1-12-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