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24-07-15-修正:17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24-07-15-修正","順序":172,"條號":"第一百條之一","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24-07-15-修正:172","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配合原第六十六條之一有關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規定之刪除，爰刪除原第一項有關稽徵機關依規定退還營利事業之所得稅款時，應就該帳戶餘額內退還之規定。\n　　三、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已刪除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退稅限額規定，至應補稅款免徵限額，該條文亦已明確規定，鑑於稅捐之稽徵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爰刪除原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18-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