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1973-01-26-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1973-01-26-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n　　一、課稅遺產額在五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三。\n　　二、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n　　三、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n　　四、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n　　五、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n　　六、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n　　七、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n　　八、超過六十五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n　　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n　　十、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n　　十一、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n　　十二、超過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n　　十三、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n　　十四、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八。\n　　十五、超過七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n　　十六、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六。\n　　十七、超過二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法條編號":"01515:01515:1973-01-26-制定:15","立法理由":"一、參照美、日法例，確立課稅遺產額之計算方法。\n　　二、遺產稅之課徵、社會意義重於財政意義，故降低累進稅率，俾能在不違背民生主義均富精神之原則下，以較溫和之稅率，消弭逃漏動機，建立自動誠實申報納稅制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