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1973-01-26-制定:37"],"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1973-01-26-制定","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稽徵機關依本法填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者，得寄存送達地方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粘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所門首，以為送達。\n　　納稅義務人因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者，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查無著落時，得將送達之事由，連續三日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並公告之，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一個月，發生送達之效力。","法條編號":"01515:01515:1973-01-26-制定:37","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及第四項暨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