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1973-08-21-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1973-08-21-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限期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法條編號":"01515:01515:1973-08-21-修正:38","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73-01-2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