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1993-07-09-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1993-07-09-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n　　一、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n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n　　三、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一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n　　四、超過一百一十四萬元至一百六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n　　五、超過一百六十二萬至二百一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n　　六、超過二百一十六萬元至二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n　　七、超過二百七十萬元至三百五十一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n　　八、超過三百五十一萬元至四百零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n　　九、超過四百零八萬元至五百一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n　　十、超過五百一十萬元至七百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n　　十一、超過七百六十五萬元至一千零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n　　十二、超過一千零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n　　十三、超過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至二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n　　十四、超過二千四百萬元至三千三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八。\n　　十五、超過三千三百六十萬元至四千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n　　十六、超過四千八百萬元至九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六。\n　　十七、超過九千萬元至一億六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二。\n　　十八、超過一億六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法條編號":"01515:01515:1993-07-09-修正:15","立法理由":"為達到平均社會財富，對不勞而獲者加重稅負，故將課稅級距作適當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81-06-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