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1993-07-09-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1993-07-09-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n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n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n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法條編號":"01515:01515:1993-07-09-修正:17","立法理由":"維持原遺產稅法規定，並增列各該繼承人之配偶等，以杜取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73-01-2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