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1995-01-06-修正:2"],"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1995-01-06-修正","順序":2,"條號":"第一條","內容":"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n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法條編號":"01515:01515:1995-01-06-修正:2","立法理由":"按照原遺產稅法第一條之規定，凡我國人民在我國有住所者，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遺產全部徵稅，對於我國久居國外之僑民，不僅在課稅技術上頗有困難，且對吸引華僑回國投資，在心理上亦頗多影響，爰比照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前例，將課稅範圍修訂為三類，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國內外全部遺產課稅。我國國民經常居住國外者及非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我國境內之遺產課稅，俾能解決上述困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73-01-2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