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1995-01-06-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1995-01-06-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n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前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法條編號":"01515:01515:1995-01-06-修正:35","立法理由":"按照原遺產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書，修改為「於一個月內」，從寬辦理。並增訂第二項，以明責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73-01-2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