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01-05-29-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01-05-29-修正","順序":58,"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n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法條編號":"01515:01515:2001-05-29-修正:58","立法理由":"一、稅款繳清證明書之核發，以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為要件，現行第一項未將滯納金納入，爰予明定。\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95-01-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