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01-05-29-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01-05-29-修正","順序":9,"條號":"第五條之一","內容":"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n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n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n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法條編號":"01515:01515:2001-05-29-修正: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