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04-05-18-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04-05-18-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條","內容":"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n　　本條修正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估價適用前項規定辦理。\n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法條編號":"01515:01515:2004-05-18-修正:15","立法理由":"一、遺產稅、贈與稅未依限申報、漏報、短報或隱匿不報者，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已有處罰規定，現行第一項但書規定，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有案，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n　　二、增訂第二項。\n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1995-01-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