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09-01-12-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09-01-12-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條之二","內容":"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n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n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n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n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n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法條編號":"01515:01515:2009-01-12-修正:1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所定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之計算基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01-05-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