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09-01-12-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09-01-12-修正","順序":3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n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法條編號":"01515:01515:2009-01-12-修正:31","立法理由":"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補充稅，爰配合遺產稅稅率結構之修正，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十，並簡化為為單一稅率。另本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贈與稅免稅額，爰將本條「金額」一詞，酌作文字修正為「免稅額」。\n　　二、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