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5:01515:2009-01-12-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09-01-12-修正","順序":6,"條號":"第三條之二","內容":"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n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法條編號":"01515:01515:2009-01-12-修正: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遺囑信託具有遺贈性質，其信託財產於遺囑人死亡時，仍屬遺囑人所有，依現行法規定，應併入遺囑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爰於第一項規定之。\n　　三、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受益人死亡之情事者，若受益人應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有尚未實現之部分，係包含有實體之財產或無實體之財產，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所遺之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部分具有利益，爰於第二項明定應課徵遺產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01-05-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